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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26日成都放开限购

    时间:2023-09-27 08:58:30  编辑:网络  来源:好蚂蚁  浏览:263次   【】【】【网站投稿
    2023年9月26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详见正文。

      一、加大住保障力度

      (一)进一步发挥好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兜底保障作用。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人才群体。

      小编注解:就是后续会持续实行住房保障这块的内容。

      二、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二)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实施“竞地价”拍卖,新出让土地所建商品住房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

      (三)除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宗地内需叠建以及宗地周边绿地、道路、养老托育等公服配套设施外,原则上新出让住宅类用地不再设置配建要求。

      (四)调整新出让土地商业物业持有比例,在产业功能区(园区)内的,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不低于40%;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产业功能区(园区)外的,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不低于25%;其他区(市)县的产业功能区(园区)外的,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由属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宗地项目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部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自主确定自持或整体有条件转让。

      小编注解:取消后续拿地新房限价。

      三、调整住房限购措施

      (五)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继续实施住房限购,统一为一个限购区域。其他区域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六)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更好满足居民改善型住房需求。

      (七)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居民家庭成员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限购区域但在限购区域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2.新购房后,本地户籍两人及以上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总套数不超过3套,本地户籍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总套数不超过2套。在此基础上,二孩居民家庭总套数可增加1套,三孩及以上居民家庭总套数可增加2套。

      小编注解:主要调整的重点就在于这第三条,总结下来就是三个方面。

      ①5+2地区限购,买144㎡及以下面积的房需要在限购区域有户籍或者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就可以买,高新南区和主城区也互通了,不像以前一样五主城地区的购房资格也买不到高新南区了,现在假设你是成华区的连续6个月社保或者户口也可以买高新南。

      如果是买144㎡以上的房也不看购房资格了。

      ②5+2地区以外不限购,比如龙泉、双流、新都、温江这些都不限购了,不看购房资格,假设你是外地户口也没有在成都买社保的,一样可以在这些地方买房。

      ③限购套数增加,限购地区本地户籍家庭限购套数由原来的不超过2套变为现在可以不超过3套,本地户籍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可以不超过2套。

      二孩家庭可以多买1套,3孩家庭可以多买2套可以这样理解:

      限购地区户籍的二孩家庭可以买4套,三孩家庭可以买5套

      非限购地区户籍的家庭,二孩家庭可以买3套,三孩家庭可以买4套。

      四、调整住房限价措施

      (八)成品住宅装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土地出让合同等有约定的除外),严格落实样板间、销售现场、装修清单等管理要求,鼓励优质优价。

      (九)不再执行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小编注解:取消装修限价,取消二手房参考价。

      五、落实信支持政策

      (十)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十一)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生育多子女家庭商业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认定为二套住房。

      小编注解:多孩家庭购买第三套房的,可以认定为二套,按照二套房来进行商业贷款。

      六、调整住房税收政策

      (十二)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统一调整为2年。

      小编注解:由满五调整为满二,以前是满二唯一可以面值增值税,现在满二就免征。

      七、强化市场秩序监管

      (十三)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加大全过程监督监管力度,督促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购房人将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确保监管额度内资金专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保障建设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购房人参与监督,确保商品房竣工交付。

      (十四)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部门联动,健全联合执法和惩戒机制,加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6日起正式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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